【真實故事系列】性騷擾與你想的不一樣 — 摸一下十萬

背景:

強哥是個運動型男,有天被籃球比賽的敵對球員抄球,強哥很是不爽,為了讓對方掉球,就用力往對方臀部拍了上去,試圖干擾對方,使對方掉球,沒想到卻招到對方揚言要告他性騷擾,強哥不以為意,想說大家都是男的,我又沒有想性騷擾他,怎麼可能會成立,沒想到過了幾個月後,卻收到政府機關的文書以及檢察官的起訴書,到底強哥的行為有沒有成立性騷擾呢?

解析:

當聽見性騷擾,我們腦中的畫面會是什麼?對下屬伸出魔爪的長官?還是陌生人的毛手毛腳? 這些當然都算,但我開玩笑碰一下你的屁股,為什麼也是性騷擾呢? 原來在實務上,行政罰與刑罰有著不同的認定。

所以到底甚麼是性騷擾? 除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外,現行實務上最常使用的判斷方式是合理被害人原則,也就是以客觀的事實來(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、當事人之關係、環境、行為人言詞等等)衡量,一般人如果是可能被性騷擾的人,會不會不舒服,會不會覺得被性騷擾,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8號判決都有針對此一個原則有詳細的操作說明。

有人問說如果不小心碰到隱私部位,就會被判刑嗎?其實並不然,以性騷擾防治法條為例:

  1. 行政罰:

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: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
  1. 刑事罰

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因為刑罰相對於行政罰會受到剝奪自由等懲罰,所以在判斷上更為嚴格,在刑事罰的條文中可以看到「意圖性騷擾」這個主觀的要件,也就是要有想要性騷擾對方的念頭,不小心顯然沒有達成這個條件。

所以在本次案件中,強哥的例子,如果對方告他性騷擾,行政主管機關衡量合理被害人原則後,認為確實有性騷擾的情形,就可以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來裁罰他,但如果強哥沒有想要性騷擾的意思,就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罰,所以強哥會被罰錢,但還沒有罪大惡極到會被抓去關,這也是基於刑法是最後手段性的最好例子。

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觸摸罪(強制觸摸罪)與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的區別,將再另外介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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