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教室】什麼是性騷擾?

我只是拿個東西不小心碰到,哪是性騷擾!!

立法委員們常常在立法院集會上開演全武行,近期發生某位女性立法委員,搶奪某位男性立法委員口袋內的選票事件,眾多網友議論紛紛,究竟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呢?

一般人普遍意義所謂的性騷擾非常的主觀,這是否意味著「我認為不舒服就算是性騷擾」?! 其實在性騷擾的認定上,除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外,在實務上,法官判決係以「合理被害人原則」進行認定:

“「按性騷擾之認定應係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,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考,著重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,而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圖判定。故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、當事人之關係、環境、行為人言詞、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,在「合理被害人」的標準下,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,自非單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、主觀覺受予以認定,合先說明。」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8號行政判決參照。

透過法院判決的操作,我們可以知道,我們以客觀的角度,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,是否會有被侵犯的感受出發,可以認定這個行為是否該當為性騷擾,但這是否代表著我們就會被判刑呢? 這又要看我們到底違反了哪個法規依據:

行政罰:

“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: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”

刑事罰:

“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”

因為性騷擾案件的發生,被害人可以透過申訴的管道進行申訴,如果被認定為性騷擾,機關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可以對加害人裁罰罰緩。又如果這個加害人,在當時確實有意圖性騷擾的意圖,則可能又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,將面臨刑罰的問題。

所以這位女性立法委員到底有沒有成立性騷擾呢,如果是一般人處於男性立法委員的情況,會感覺到被侵犯,就有可能會成立性騷擾,被害人可透過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請主管機關裁罰。至於刑事罰部分,就情況看起來應該沒有乘人不及抗拒等情形,主觀上是否有意圖性騷擾則有待商榷,所以使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提起告訴,是否成立仍然需要由法官判斷。至於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,則是另外一回事了。(刑法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的區別,將另行說明)

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……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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