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時事】房子被拍賣!只因欠繳1.8萬

欠1.8萬罰鍰,房子卻被拍賣!?

前陣子沸沸揚揚的僅積欠1.8萬罰鍰,卻被拍賣房子案件,到底為什麼法院可以拍賣這位積欠罰鍰的男子的房子? 中間到底出了甚麼差錯呢?

一般針對罰單等違規通知,將會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,如果郵差經過兩次寄送都無人收取,將會在信箱上貼上招領通知,請違規人至郵局領取。這種方式叫做寄存送達,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,至此已經屬於合法送達,即便違規人沒有到郵局領取,仍然有法律效力。(有關合法送達,將另於他篇進行說明)

因此,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,這位違規人因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,簡言之就是欠錢沒還,而且欠的對象是國家,國家因為一直通知都通知不到,也要不到錢(例如本次所舉案例,這位男子帳戶內都沒有存款),只好拍賣他名下的不動產。

“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:「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,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,有下列情形之一,逾期不履行,經主管機關移送者,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:……」”

有關不動產拍賣之程序(詳細將另於他篇進行說明),除了基本的移送執行署、現場查封及測量、鑑價等外,本次最重要的關鍵之處在於是否有通知,依照強制執行法第63條規定,應該通知債務人以及債權人到場參加,並且在拍面之前的程序中,也所進行的各項動作也有需要通知到債務人。

“強制執行法第63條規定:「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,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,拍賣不因而停止。」”

而依照新聞報導以及宜蘭執行分署敘述,自2018年7月開始,宜蘭執行分署已經寄了不下十封掛號信給這名男子,查封會勘時也都沒人在家,這才導致緊緊1.8萬元的罰緩,最後卻落得需要以拍賣房地產來償還。

針對網路上爭論是否有不符比例原則之問題,在次次連絡不到這名男子,甚至這名男子的母親,也承認確實看過各種紅單並且隨手撕下,沒有細看查證的狀況下,比例原則的適用上,可能會有些疑問,雖然最後宜蘭執行分署發現拍賣的木屋已經滅失,主動撤回拍賣程序,結果論來說是皆大歡喜,也相信他們未來會小心核對各種通知,避免再次飛來橫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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