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美與阿明終於要共結連理了,一邊接受著親朋好友的喜悅,一邊也對步入婚姻有著期待與未知的恐懼,這天,他們在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的路途上,聽見另外一對新人就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討論,討論著究竟要法定財產制,又或者是要約定財產制呢? 他們不禁心生疑惑,究竟有那些財產制,分別代表著那些涵義呢?
一段感情步入婚姻當中,除了懷抱喜悅外,多少對於婚姻的意涵有著盼望,今天就來探討,愛情與麵包當中,麵包所代表的含意,針對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,民法中已有明定,並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「法定財產制」、「約定財產制」兩類:
法定財產制—沒約定就是法定
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,只要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,除另有規定外,就會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在臺灣,八成以上的夫妻對於夫妻財產制不會另外以契約約定,所以大部分都是法定財產制,其中,法定財產制的特點,依照民法第1017條規定,分為婚前或婚後財產,分別由夫妻各自所有。
所謂婚前財產,原則是指夫妻結婚前各自已經取得所有的部分。
所謂婚後財產,原則是指夫妻結婚後所取得之財產,另外有些財產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時,會被視為婚後財產,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時,會被視為共有。
當然也會有部分例外,例如依照民法第1030-1條規定,一方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」及「慰撫金」,即便在婚後取得,也不屬於婚後取得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喔!
約定財產制—有約定就照約定走
約定財產制在臺灣又分為兩種,分別為「共同財產制」以及「分別財產制」, 顧名思義,一種是財產共有,一種是財產分開。
共同財產制:
依照民法第1031條規定,共同財產制度就是除了特有財產外,夫妻之間的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,由夫妻公同共有。
而何謂特有財產,在民法第1031-1條規定中,也有明列,如下:
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
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
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
原則上公同共有的財產都需要他人同意才能處分,但也是可以約定由一方來管理,所以在實際執行上,有許多可便宜行事的地方。
至於共同財產,除了特有財產以外者,皆為共同財產。
分別財產制:
針對夫妻的財產,分別由夫妻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
簡而言之,夫妻之間各自賺取的金錢以及費用,各自管理、各自負擔,即便是債務,也是應該各自清償
此外,依照民法第1139條、第1140條規定,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應該以親等進者為先,並且有代位繼承權(將再另外以文章方式說明)
所以如果外公外婆要在遺囑內安排遺產的分配,原則上需要要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優先,也就是外公外婆的小孩,小華的媽媽以及媽媽的兄弟姊妹為分配對象。
透過戶政事務所人員解的解說,小美跟阿明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更加的了解,但也衍生了更多的疑惑,決定找一天再來好好的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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